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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上四休三”工作制与薪资挂钩,前提是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应依法依规调整。
近日,一名网友发帖求助:“公司从7月开始实行‘上四休三’,但扣基本工资,一天大概200元”。该网友表示,自己之前到手5800元左右,现在估计只剩5000元。
相比于传统的每周5天工作制,“上四休三”的新型办公方式一度被视为提升员工幸福感的“理想模式”。然而,如果企业在实行“上四休三”的同时降低员工薪资,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实行“上四休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四休三”后,职工的加班薪酬、福利待遇应如何调整?
受访专家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企业将“上四休三”工作制与薪资挂钩,应充分告知并征得劳动者同意。专家建议,应在坚持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分类试点的原则上,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实现企业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和收入保障之间的平衡。
“上四休三”,但要降工资?
在不少劳动者看来,“上四休三”的魅力在于休息时间的增加。“3天的时间既可以来一场短途旅游,也可以在家充分休息和放松。每次3天小长假后再上班,都会感觉效率有明显提高。”某央企职工于芳告诉记者。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认为,从劳动法价值取向看,“上四休三”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符合劳动法倡导的体面劳动和职业健康的发展方向。
“是否适用‘上四休三’,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岗位特点、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承受能力。只要能够通过科学排班、增加班组、优化流程等方式保障正常运营,不同行业都有探索‘上四休三’的可能。”班小辉说。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当前一些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往往将工作制的改变与降薪关联在一起。
“因为业绩不好,公司通知实行‘上四休三’,同时扣除相应工资”“‘上四休三’但要降薪1000元,如果不接受只能辞职”“‘上四休三’后工资降了20%”……记者在某社交平台上搜索发现,不少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的企业,都将其与“降薪”挂钩,而且工作时间改变后,员工每个月需要完成的工作量却没有变化。
“相比于双休或单休,实行‘上四休三’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办公、人力等成本。”一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因此,一些企业在效益不好时,会把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作为一种降低运营成本的方式。
工作制变更后,薪资待遇如何调整?
那么,企业可以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降薪的决定吗?
“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劳动者薪资。”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如果企业单方变更,需要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并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相关案例:2023年5月,董某某所在集团的职代会讨论并表决通过《2023年生产淡季轮休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决定执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增加的休假时间按基本工资扣款。2024年1月起,董某某的基本工资从每月3850元减少为2100元。此后,董某某辞职并以“底薪被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集团未举证证明相关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董某某,因此董某某要求集团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了基本薪资,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在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确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班小辉表示,此外,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的,基数也应不变;工资依法协商调整的,应按照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能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对于部分企业提出“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的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支付属性;而福利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集体约定或者自主福利政策给予劳动者的保障或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约定之后,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取消。”
探索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设置标准工时制度,目的就是限制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身体健康。”班小辉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和数字化的发展,生产率提升所带来的成果,也可以通过适度减少工时、改善劳动条件体现出来。
班小辉强调,真正符合劳动法精神的是“工时减少、劳动强度合理、收入基本稳定”的改革,而不是把5天工作量压缩到4天,或一边缩短工时、一边单方面降薪。“未来,可以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同时完善配套规则,实现企业发展、劳动者休息权和收入保障之间的平衡。”
“合理灵活的工时制度,需要坚持3个原则:一是充分协商,由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或劳动合同变更确定工时和薪酬方案,而不是单方决定;二是利益平衡,企业通过流程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效率的,应尽量避免将改革成本完全转嫁给劳动者;三是分类试点,根据行业特点探索四天工作制、弹性工作制、错峰休息等多元模式。”班小辉补充道。
“‘上四休三’新型工时制是为了增强员工获得感和忠诚度的有效形式,如果因为单方强制推行此制度而影响与劳动者的信任关系,则得不偿失。”张烨阳表示,劳动者也应充分参与到企业决策程序中,“在企业研究推行相关制度时,积极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部门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制定更完善的制度规则、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