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购物消费环境,7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函,明确提出六项规范要求。
旅游购物场所要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质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旅游购物场所内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无法验证的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严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以支付“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严禁在购物场所设置包厢、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勾结,对游客实施“包厢式洗脑”销售。
旅游购物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须进行强制检定,保证封签完整,确保计量准确,不得私自改装进行计量作弊,不得发生“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购物场所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责任编辑:邹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