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公开宣判了陕西适用该法典“第一案”。
这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被告长期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法院判令其赔偿政府已先行垫付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等共计1474万余元。
“一纸判决传递出鲜明的生态司法价值导向——生态保护红线不容逾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不因缴纳行政罚款而免除。”办案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赔偿范围更加明确,违法成本显著提高。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的问题:环境被污染了,责任怎么承担?环境如何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2017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2020年,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专门条款确立这项制度。
在陕西,这场改革几乎同步启动。2018年办理全省首案至今,逐步搭建起一套覆盖线索筛查、启动立案、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验收全流程的制度体系,累计启动案件579件,结案490件。
破题
改变“一罚了之”,重塑生态治理认知
8月23日,宝鸡嘉-清饮用水源地,清澈的清姜河水穿过桥洞向下游流去,两岸绿意盎然。这条河发源于秦岭山脉北麓,是渭河支流,可为约31万人供水。
这里曾因一起柴油事故被污染。
2018年4月,河岸边一辆工程车辆的油箱出现泄漏,约180升柴油流进河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向企业提出生态环境索赔82.4万元——这是陕西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企业的第一反应是‘政府已经行政处罚了,凭什么还要赔’。”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五大队副大队长金雯回忆说,“全省没有先例可循,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改革方案,一步步寻找具备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企业磋商……2019年3月,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和企业签订赔偿协议,企业总共赔偿82.4万余元。
“没有经验支撑,唯一的底气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督察科科长付小英说。
首案之后,宝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没有停。截至目前,宝鸡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4起,案件数量居全省首位。
自2018年启动改革以来,陕西先后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结合国家新规配套完善磋商、鉴定评估等专项办法,逐步构建起治理框架,让生态赔偿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制度落地见效,离不开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的法治合力。
2020年11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针对某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事企业缴纳罚款后,拒不履行矿区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放任污染外排,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解决。
2023年4月,磋商未果,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涉事企业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外,还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生态修复为目标,责任承担方式灵活多元,是确保生态损害修复的重要举措。”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赔偿落地,生态修复才有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才能成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有力举措。”
陕西建立省级部门工作会议机制,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通线索移送、联合磋商、法治审核、司法衔接各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治理格局。
固本
直击堵点,完善修复体系
8月21日清晨,石川河阎良段北岸,绿树成林,市民在蜿蜒的步道上悠然漫步。
这里是黄河流域(西安阎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2021年3月,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与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等8家单位共同建立。被污染地损害不可修复、不宜修复或无修复必要的案子,在这里找到补偿方式——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
基地内,生态修复林分布于法治长廊两侧。其中的一片红叶李,枝繁叶茂。
“这片红叶李是多年前的一起案子替代栽种的,现在已经长起来了。”阎良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兴银说。
李兴银所说的是一起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2020年,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查处两名被告人,其租赁民房从事金属零件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埋暗管直接排入废弃农用机井。“经检测后,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郭冰说。
2021年,经过法官的释法教育,两名被告人积极悔罪改过,但他们不具备修复被污染环境的专业能力。两人了解到司法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后,提出补植补种,自己购买树苗,在石川河畔的空地上栽下了红叶李。
这个案例,正是基地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的体现。
2023年至今,多起生态修复案件在该基地实施替代赔偿,种植生态修复林100余亩,累计增殖放流5万余尾鱼苗。
此外,陕西还建成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泾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等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致力于搭建“判决有落实、修复有载体”的实践平台。
同时,陕西各地结合地域生态痛点、治理难点,创新优化磋商处置机制,破解基层办案堵点。
麟游县是陕西的产煤大县,煤炭年产量1900万吨。煤矸石不规范堆存问题长期存在,造成大气、土壤和水环境污染。
针对痛点,麟游县生态环境部门尝试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突破口,但在赔偿磋商阶段遇到了麻烦。
“企业难以接受行政处罚外的赔偿,而且有的煤矿公司管理层在外地,磋商难度很大。”麟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剌永超说。
为突破瓶颈,麟游县打破层级限制,在全省首创县级磋商模式。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局长汪红刚说:“由县政府邀请法院和检察院全程参与鉴定、谈判和履约监督,提前向企业送达法律风险告知书,推动赔偿协议高效达成。”
经过多次磋商,麟游县与4家煤矿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全面推进煤矸石堆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截至目前,麟游县累计办理相关案件7起,恢复受损林地1000余亩。赔偿金通过县级财政专户,精准投向农村污水治理、县城污水应急处理等替代修复项目,实现“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生态增效”的良性循环。
麟游县的实践并非个例。陕西各地纷纷优化磋商流程、健全多部门协同办案机制,通过提前介入、联合研判、全程监督,从制度层面化解赔偿协商周期长、推进难等基层共性难题,为生态损害赔偿落地见效筑牢机制保障。
解题
多元破局,创新生态修复路径
8月25日,在咸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档案柜里拿出一份林业碳汇认购凭证,上面写着:2024年9月23日,认购500吨林业碳汇。
这份特殊的认购凭证,是陕西大气污染生态修复的全新探索。
2023年10月,一家企业因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查。经鉴定,企业需支付生态环境赔偿金38037.7元。
大气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传统修复方式无从落地。
“我们依托咸阳‘全国林业碳汇试点市’的碳汇交易体系优势,首次尝试‘林业碳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四级主任科员许小英说。
赔偿方式确定后,检察机关、林业部门提前介入,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宣讲。企业的修复意愿不断提高,同意认购林业碳汇,进行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这是陕西首例“林业碳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把看不见的废气变成可量化的碳汇,再变成可交易的指标,为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提供了一种市场化解法。”许小英说。
市场化修复破解了新型污染难题,人性化代偿则妥善化解了司法执行困境。
在宜君县,村民吴某在承包地私设电网,猎杀野猪2只、豹猫2只、狗獾1只。经鉴定,生态损害价值4800元。案子事实清楚,但吴某家庭困难,拿不出这笔钱。
按过去的做法,判决容易,但执行困难,很可能不了了之。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和司法机关商量后拿出一个方案:吴某担任义务护林员60天,由村委会监督履职。
“我们当时想,罚款不是目的,生态修复才是目的。”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他赔不起钱,但他要力所能及为生态保护出力。”
“天天在林子里走,看着那些树、那些鸟,更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吴某说。
近年来,陕西持续拓宽替代性修复路径,因地制宜推出多元化治理举措,让生态损害赔偿更贴合实际、更具温度、更富实效。
在榆林市,公益性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因运行经费短缺,最终以“环保公益投入抵扣赔偿”模式,由企业建设环保设施,实现生态保护与公益事业发展的双向共赢;在商洛市,某建材公司造成大气污染,因损害金额低于常规鉴定费,最终企业在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补种并管护了25棵红豆杉,从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在安康市,停产多年的化工厂无力承担赔偿,最终用企业剩余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抵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八载实践深耕,陕西建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修复为本、多元共治”的生态治理机制。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保护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陕西将持续深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优化多元修复路径、夯实协同共治效能,以刚性法治守护三秦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