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起关于工伤认定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某小学教师韦某值班时突发疾病送医后身亡,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另一起为贵州省黔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李某上班晕倒送医后死亡,同样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两名劳动者未被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际上,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被挡在工伤认定之外的劳动者不在少数,“48小时时限”与临床救治现实、家属情感及伦理常情存在冲突,脑死亡认定标准、48小时规则合理性等问题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这样的工伤认定规则是否需要调整?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

规则设计平衡利益

实践中,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争议事件时有发生。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4年9月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2年4月7日10时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一公司就职的卢某在工作岗位上因脑瘤病发晕倒,被送往医院就诊。次日,卢某接受手术治疗,但在术中病情急速恶化。4月9日凌晨,其丈夫孙某为卢某办理了出院手续,随后使用呼吸机辅助其呼吸,并准备料理后事。4月9日11时30分,卢某死亡。

2022年6月,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卢某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卢某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22年12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相关证据显示,卢某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2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从工伤认定实务中不难看出,工伤认定与48小时有着紧密联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是工伤认定范围的例外性扩张——原本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属于劳动者自身健康原因,不符合“因工致害”的工伤核心认定标准,但立法考虑到部分疾病与工作劳累存在难以证明的间接关联,因此通过48小时刚性边界,将此类情形拟制为工伤,既实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又避免认定范围过度扩张。

在她看来,该规则的刚性适用本身符合立法本意,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立法时难以预见到现代医学发展带来的“脑死亡与临床死亡的时间差”,也难以预见到家属伦理选择的现实情况。

条文适用存在困境

受访专家认为,从实践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适用存在困境。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娄宇教授向记者介绍,该条款的道德困境表现在,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意味着突发疾病者家属如果希望获得优厚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要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此举与人情伦理不符,而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义务,往往要求全力抢救病人,以便超过48小时。虽然家属有权放弃对病人的抢救,但是用人单位毕竟也在争取抢救,很难证明后者动机存在问题。

“实践中,规则僵化可能引发矛盾产生。”吴文芳说,社会普遍认同“只要疾病与工作相关就应当获得保障”,对于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仅因临床死亡时间超期就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公众难以认同其公平性。脑死亡是现代医学公认的科学死亡标准(核心为全脑机能不可逆丧失),但脑死亡尚未被纳入法定认定体系,可能出现案件适用难题。

“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判断疾病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现行规则以‘48小时时限’代替因果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导致一些因工作劳累引发的‘过劳死’因超出时限无法被认定,而部分与工作无关的自身疾病仅因为符合时间要求被认定为工伤,偏离了工伤认定的本质逻辑。”吴文芳说。

她进一步分析说,实践中,对于职工突发疾病后因转院治疗、病情反复,或者因抢险救灾、偏远地区值班等特殊工作性质无法及时送医等特殊情形,现行规则没有设置例外规定,并不合理。

回归工伤认定本质

如何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规定?

吴文芳建议,立法规则应回归工伤本质。废除刚性时限,重构核心认定标准,将“疾病与工作的因果关系”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认定标准——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劳累、工作压力、工作环境等工作因素存在关联,无论抢救时长多久,都认定为工伤;如果经调查确认疾病与工作不存在任何关联,即使48小时内死亡也不予认定,彻底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逻辑。

她还呼吁增设“过劳死”专门认定规则。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清晰界定认定条件:发病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或脱离岗位后合理时间内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突发疾病与长期高强度工作、持续加班、工作压力过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联合专业医学机构开展鉴定,保障认定结果科学公正,从制度层面解决“过劳死”无法获得保障的问题。

“统一死亡认定标准,明确脑死亡适用规则。将脑死亡纳入工伤认定死亡标准体系,明确规则:如果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依据临床规范作出脑死亡诊断,且诊断内容明确记载在原始住院病历中,能够佐证脑死亡发生在48小时内,则无论临床死亡时间是否超期,都以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时间;明确后补诊断与原始病历不一致的,不得作为认定依据,既符合医学科学现实,也规范了证据标准。”吴文芳说。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工作岗位原则的限定,通勤和出差往返途中突发的疾病不应适用‘48小时时限’条款,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工作岗位的范畴,但是从一个必要工作岗位前往另一个必要工作岗位的时间,应当认定为该条款要求的时间,原因在于岗位之间的转换时间显然与岗位存在密切必然的联系。”娄宇提醒说,工作原因应当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必须将既往病史和慢性病因素排除在外,只有纯粹突发的疾病才符合此类制度设计的本意。


责任编辑:白恪凡